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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1-06-28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6-28
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自治县境内浑江流域水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维护和修复流域生态功能和生态平衡,保障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浑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浑江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浑江干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浑江流域内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4条
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多元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水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浑江流域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浑江流域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共治、共管、共享的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浑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责任实施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10条
自治县应当建立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情况纳入县乡两级河长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建立绿色产业体系。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规划湿地保护区域,向社会公布保护范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及生态功能退化。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应当限期予以恢复。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浑江流域内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来水生物种,改变生态功能,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露天开采矿山废弃地、闭坑矿山、采矿塌陷区等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第15条
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16条
在浑江流域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载明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水污染物排放并保存原始监测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确保城镇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防止垃圾污染浑江流域水体。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组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内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已经建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或者依法搬迁,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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