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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7-30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7-30
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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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弘扬革命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具体名录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革命老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的为准。
本条例所称重点革命老区,是指纳入国家革命老区规划范围内的大别山革命老区、太行革命老区。
第3条
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重点扶持、精准施策、分类推进的原则。
第4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机制,统筹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相关规划,建立健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统筹解决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主体责任,制定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规划的实施方案,整合各类资源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7条
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应当充分发挥各级老区建设促进会党政高参、推动发展的重要作用。
发挥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等社会公益平台作用,为革命老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
第8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科技推广、文化教育、人才培养、捐资捐助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第9条
革命老区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鼓励支持大别山、太行重点革命老区建设区域中心城市。
第10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新媒体应当开展革命老区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氛围。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统筹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等资源,加强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老区能源、水利、应急、交通运输、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相关规划,并在年度资金安排中给予优先支持。
省级财政应当逐步加大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支持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机场、航道码头、物流工程、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建设。
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溉渠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免除革命老区县级配套资金。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革命老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革命老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形成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加大革命老区农村公路补助力度,实施公路通村入组工程,优化农村客运运营模式,发展农村公交客运,提升农村客运服务水平,改善革命老区农村交通条件。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加快推动电网建设,为革命老区提供低碳稳定的能源保障。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电网建设,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饮用水安全、水旱灾害防治、农田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设,构建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兴利除害的水利保障网络。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在革命老区布局新一代通信网络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壮大革命老区电子商务市场,推动农产品网络销售,建设智慧电商物流园区,打造区域性网购商品集疏分拨中心,拓宽革命老区人民增收渠道。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强市政设施建设,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革命老区人民居住条件。
第三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从政策引导、项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财政支持等方面对革命老区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对在革命老区投资兴办的企业落实财政、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增强革命老区发展内生动力。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产业类和创新类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
省产业发展类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对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需要,统筹利用现有基金支持革命老区山区县和条件相对落后的县(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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