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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地方法规2021-01-23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1-23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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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31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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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本省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第3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着力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4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支持。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树立为代表服务的意识,提供下列服务保障: (一)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督办等环节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二)组织代表学习培训,有针对性地为代表讲授如何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邀请履职经验丰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较高的代表交流经验; (三)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引导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注重推动省委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任务和主要工作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可行性措施; (四)建立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前与部门沟通机制,帮助代表深入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背景资料; (五)汇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办理答复案例; (六)及时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工作计划等印发代表。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树立为代表服务的意识,按照本机构的职责和建设代表机关的要求,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提供下列服务保障: 主动联系代表参与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活动,协助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按照职责分工办理和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确定承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负责人,对负责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人应当与代表面对面沟通,听取意见; 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第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9条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围绕本省中心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本省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属于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的; (三)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四)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五)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六)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七)其他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11条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期间为大会议案建议组履行职责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接收代表或者代表团依法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交办意见,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二)对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三)提出拟重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意见; (四)承办大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2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走访、座谈、参加代表联络站(点)活动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13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一事一议,事由清楚,内容明确具体,并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完善政策的措施。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由本人书面提出后,由代表团或者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通过代表议案建议网络平台提交。
第14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有一名领衔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在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签名附议;由代表团提出的,应当经该代表团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第15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复核;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处理,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向代表说明情况后,作为代表来信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第16条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17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其内容和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通过代表议案建议网络平台交办。
第18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并根据其内容和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及时交办。
第19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时,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明确分办单位;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20条
承办单位认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应当在承办单位说明情况之日起十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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