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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记录)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1-06-30 ·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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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已记录)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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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管理的河道。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5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自治县财政、自然资源、林草、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保护工作。
其他河道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河道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6条
自治县河道的管理范围:
有堤防河道的是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按照太子河、草河、细河干流达标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5至10米。其他支流为达标堤防背水坡外延5米。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
第7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园林、休闲、体育、游乐等设施建设及小流域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河道管理整治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8条
河道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拍卖、转让河道资源。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组织违法发包河道资源的,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纠正。
第9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监督和举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推动河道生态安全。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或者参与河道保护活动。
鼓励、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破坏或者污染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12条
自治县主要河流两岸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城镇化建设,应当符合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的需要。
鼓励依托河流特有的生态环境资源,发展全域旅游和绿色产业。
第13条
护堤林、护岸林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
河道护堤林、护岸林需要采伐更新的,应当施行伐前更新,待更新林木形成防护能力后,营造单位或个人可提出采伐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补种。
第14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野生鱼类保护,实现野生鱼类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16条
自治县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为一年。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采挖方式、采挖地点、范围、宽度、深度、路线进行采挖,不得擅自变更。开采后的弃料要随时清理,保持底平、坡顺、无坑、无坨,符合河道整治要求,保证水流畅通。
不得在禁采期、禁采区实施采砂作业。
第17条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和应急工程、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农村居民自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公益事业等非经营用途需要在自治县依法管理的河道内采挖砂石、土料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采砂权。所采砂石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
农村居民自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公益事业等非经营用途,需在自治县依法管理的河道内采挖300立方米以下砂石、土料的,免缴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之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开采,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利机构负责监管。
第18条
在小流域内修建蛙塘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项目应当按流域面积或防洪要求留出行洪河道宽度,不得缩窄河道阻碍行洪,不得改变原河道水流流向。已建成蛙塘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应当限期改建。废弃的蛙塘由产权者负责恢复河道原状。
主汛期蛙塘应当空塘运行。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保护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河道采砂实行年度计划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规划编制采砂年度计划,并按相关规定批准和备案。
未列入采砂年度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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