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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1-07-30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7-30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2006-07-21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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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保存和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4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高质量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体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9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组织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体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所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建立规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给予支持和指导。调查结束后,有关人员应当将调查材料、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15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区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境外组织在区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调查结束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实物图片和资料复制件。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16条
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17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从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提出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 下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
第18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工作,并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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