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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地方法规2021-07-28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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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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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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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当地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测绘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5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在批准的时限和区域、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7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9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测绘基准体系;
(二)建立、维护和更新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测制和更新自治区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编制和更新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10条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
(二)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11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周边区域不超过三年,其他乡(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厂矿区及周边区域不超过五年。
基础地理信息现势资料、自治区重点大型工程项目和经济发展重点地区基础测绘资料,根据实际及时更新。
第12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依法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除需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13条
地理国情监测包括基础性地理国情监测和专题性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14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15条
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测绘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应急测绘保障装备,加强应急测绘数据资源储备,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第17条
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基础地理信息遥感测绘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工作,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章 测绘资质
第18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20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测绘作业证件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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