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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1-08-04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04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才工作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人才工作,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人才培养与开发、引进与流动、评价与激励、服务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3条
促进人才发展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分类施策、鼓励创新、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改进人才管理方式,提供优质服务,为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5条
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州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督促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才发展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
各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人才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高端引领,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创新培养模式、拓宽培养渠道,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优化配置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8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管理培训制度,落实人才政策,开展能力提升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多种方式合作,建立政府、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实用型技术技能人才的模式。
第10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各类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注重工匠型人才的发现与培养,鼓励人才创业创新,开展技能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培育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带头人,增强乡村振兴实用人才服务发展的能力。
第12条
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技术含量、人才聚集程度和实际工作需求,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创新经营的体制机制,加强在企业战略管理、市场开拓、创新经营模式、资本市场与投融资等方面的培训,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壮大职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优秀企业家队伍。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14条
人才引进与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注重柔性引才用才和精准引才,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增强和释放人才活力,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15条
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统筹使用本区域内高等级岗位,积极引导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重点支持盐湖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旅游产业、绿色有机农畜产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对口支援平台,依托援建方的人才优势,引进各行业所需人才,促进本土人才成长,实现人才共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18条
事业单位在没有相应空缺编制和岗位的情况下,为引进杰出、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导优秀人才到艰苦地区干事创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受单位编制及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
第19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收、引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人才。
第20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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