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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9-23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23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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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倡导与规制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公众共同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5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6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7条
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8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9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10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意识,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国歌。
第11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树立各民族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12条
公民应当热爱家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内蒙古人民热情友善、淳朴宽厚、包容大度的优秀品质,发扬蒙古马精神,积极参与文明内蒙古建设。
第13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以诚相待,信守承诺。
第14条
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垃圾,及时清理废弃的杂物; (二)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主动佩戴口罩; (三)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 (四)不乱喷乱涂、乱写乱画、乱刻乱划、乱贴乱挂;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踩踏草坪; (六)不在城市建成区的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搭设灵棚,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七)不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捕鱼; (八)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九)其他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升国旗、唱国歌、祭奠烈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保持庄严肃穆; (二)遵循公共礼仪,着装整洁大方,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三)轻声接打电话,使用音视频播放设备控制音量; (四)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和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那达慕大会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五)举办娱乐、健身、商业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防止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六)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服从现场管理,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二)合理使用共享自行车、电动车,不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车辆及相关设施;不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停放车辆;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不强占座位,不躺卧、踩踏座椅; (四)驾驶机动车不随意鸣笛、穿插、变道、超车,合理使用灯光;调头时不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主动让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礼让正在左转弯、调头、超车的前车;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主动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 (六)驾驶机动车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溅起积水妨碍他人; (七)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逆行、乱穿马路; (八)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17条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维护沿途生态环境和环境卫生;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四)不惊吓、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18条
文明就医行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和配合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二)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不以任何理由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三)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保护患者隐私; (四)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五)其他文明就医行医的行为规范。
第19条
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不浏览境内外色情、暴力网站,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三)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发送音视频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 (四)不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五)其他文明使用网络的行为规范。
第20条
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明码实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失准、强制交易; (二)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 (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及首末班车发车时间运营,维护车内秩序,保持车内清洁,制止车内吸烟;安全开关车门,不用车门催促、挤夹乘客;不滞站揽客、越站甩客、站外上下客; (四)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驾驶员不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以及利用对讲设备谈论与工作无关事宜;搭乘其他人员征得乘客同意;主动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溢价收费; (五)共享自行车、电动车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承租人规范使用、停放车辆,维护交通出行秩序; (六)快递、外卖配送等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服务管理规约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收送服务,不收集、泄露、买卖用户信息; (七)旅游经营者不实施虚假宣传、欺诈宰客等行为,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八)建筑企业等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防护等设施,防止灰尘、渣土、污水、噪音等影响环境及周边正常生产生活; (九)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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