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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1-08-18 · 共 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18
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2条
凡具有本自治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3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1983年3月2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