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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永泰城址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1-08-06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06
白银市永泰城址保护条例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永泰城址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永泰城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永泰城址保护区划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生产生活、工程建设、参观游览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永泰城址位于甘肃省景泰县寺滩乡永泰村,是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3条
永泰城址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4条
永泰城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永泰城址文物保护规划。
第5条
白银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 景泰县人民政府负责永泰城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永泰城址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城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6条
白银市人民政府、景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泰城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白银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永泰城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景泰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8条
白银市人民政府和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教育、科技、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做好永泰城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永泰城址历史文化的宣传,发布公益广告,增强公众对永泰城址的认知和保护的意识。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毁永泰城址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保 护
第10条
永泰城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景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11条
永泰城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城墙、南城门、护城河、涝池、文物建筑院落、水井、古树名木、石碑石刻、永泰小学等遗迹; (二)周边烽火台、校场、岳家祖坟、老虎城等遗存; (三)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
第12条
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损毁古城墙及历史建筑; (二)擅自改变文物建筑结构; (三)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取土、采沙、开采地下水和开挖水道; (五)拓宽、截弯、取直街巷及道路; (六)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 (七)在历史建筑及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登、踩踏; (八)乱搭、乱建、乱挂、乱堆、乱放等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3条
景泰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址保护需要,组织实施城址生态环境修复、河道清理、防洪治理、村庄建设、道路建设,恢复城址自然风貌和历史风貌。
第14条
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协助相关考古发掘机构做好永泰城址及周边相关遗存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第15条
景泰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永泰城址本体及周边遗存进行地质环境调查和分析,按照永泰城址文物保护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消除隐患,确保城址安全。
第16条
白银市人民政府、景泰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永泰城址文物保护规划,完善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健全地下管网,建设通信、供水、供电、供热、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等公共设施。
第17条
永泰城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18条
永泰城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筑物的外观、色调、体量、高度等应当符合城址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城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19条
永泰城址保护区划内文物本体、遗迹遗存以及附属设施的加固、修缮和养护,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保持原有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章 管理
第20条
景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永泰城址保护工作,落实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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