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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条例地方法规2021-07-30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7-30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中医药 事业发展 以 及 相关 监督管理 等活动 。
第3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 坚持 中西医并重,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 将 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 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6条
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和服务平台建设,保护和发展中药老字号,扶持和培育现代化中药生产企业,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开展以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验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为主要来源的中药新药研发创新,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运用现代技术和工艺研发 传统中成药,培育岭南特色中成药品牌 。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应当包含中医药教学内容。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10条
支持 社会力量 投资、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引导 中医药行业组织健全行业规范 、 加强行业自律 、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 发挥 其 在中医药规划、政策及标准制定中 的 作用。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中医药事业中 做 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合理设置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医门诊部等中医医疗机构,发展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推进 基层医疗机构将中医药融入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逐步 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 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 中医馆等 中医综合服务区, 并按规定 配备中医医师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13条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第14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 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 老 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 对社会 力量 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 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购 买服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15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举办中医诊所的, 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 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第16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规定注册后,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的临床科室执业 ,执业范围的确定、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规定 ,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 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并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
第17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 , 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 经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 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 。
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可以在注册 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18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发挥中医药在 治未病、疾病治疗和康复 护理等方面的优势, 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支持 非中医类医疗机构 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建立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 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 。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完善中医药参与 新发 突发传染病防治应急处置机制, 加强 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 、技术与人才资源 储备。
发生 新发 突发传染病时, 省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 医疗机构可以按照 省 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 推荐 处方,开展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服务。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推 进中医药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 , 鼓 励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发 展 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 等新型服务模式 。支持 以智慧药房形式提供中药代煎、配送等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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