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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0-08-03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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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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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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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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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3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4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6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络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社会化、数字化和智慧化。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维护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主动为环卫工人提供帮助。
环卫工人应当遵守环卫作业规范标准,文明作业。
第8条
城市道路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9条
自治旗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步行街、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和不收费的公共厕所,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各类摊点、售货亭和收费的公共厕所,由经营者负责;
(三)集贸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服务企业)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不清、责任单位确定存在争议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自治旗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10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雪铲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11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冰雪。可以自行清除,也可以承担清除费用,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
铲冰扫雪工作应当确保城市道路畅通。非行人和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可以结合自治旗特点,保留冰雪景观特色。
第12条
城市绿化实行责任区制度。
绿化责任区的确定,适用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河道两岸和公共绿地的绿化,由自治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14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禁止擅自悬挂商业广告。
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公厕等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吊挂物品。
第15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统一规划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夜景照明能耗,防止光污染产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得阻碍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施工。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作业或者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占用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流动商贩的管理,统一规划经营区域、路段,分时开放,并制定经营者准入标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
第17条
从事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经营,保持摊点场地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临时饮食摊点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和防渗漏垫,收摊时应当将产生的垃圾、污水、污油清理干净,不得造成地面污染。
第18条
在城市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运输液体和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防止沿街泄漏、遗撒。
第19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循安全有序、利己利人、与邻为善的原则。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影响市容和通行。
使用道路临时非收费停车泊位或者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放。
第20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工地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设置围栏;
(二)及时清运渣土等废弃物;
(三)工地内设置临时厕所,并保持清洁;
(四)工地出入口有防止车辆污染道路的设施;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六)工地应随时进行扬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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