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7-30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7-30
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考评体系。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网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6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文明创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9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
公民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10条
本省推动公民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11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第12条
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遵守公共秩序,有序礼让;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五)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音管理有关规定;
(六)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遵守活动现场秩序,不得乱丢垃圾;成年人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遵循参观、观看礼仪;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
(三)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六)不得在禁止露天焚烧的区域焚烧秸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八)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遵守让行有关规定;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按规定鸣喇叭、使用灯光,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依次交替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五)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
(六)驾驶、乘坐机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七)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等,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出租车驾驶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拒载,不途中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有关道路优先通行权;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十一)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确保充电安全,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六)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赴境外旅游的还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文明规范;
(二)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三)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得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得攀爬、损坏文物,不得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四)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讲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项,引导文明旅游;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17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扰乱医疗秩序;
(四)医务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六)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第18条
在维护学校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三)学生应当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重教师,友爱同学,自觉抵制校园欺凌行为;
(四)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19条
在文明上网、办网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
(二)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
(三)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四)尊重他人隐私,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五)使用文明语言,拒绝网络暴力;
(六)网络运营者应当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长、内容及游戏消费等制定具体限制措施;
(七)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20条
在家庭文明建设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