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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1-07-30 · 共 7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7-30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3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 包容 审慎、 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4条
数字经济 发展 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等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发展。
第5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 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部署,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制促进数字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负责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拟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 发展 工作。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与 “一带一路” 沿线 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商贸、数字金融、智慧物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扩大数字经济领域开放。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推进网络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字产业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 本 省 关于 珠三角核心区 、 沿海经济带 、北部 生态发展区 的 区域发展 格局 ,加强数字经济区域优势互补、 差异化协调 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发展,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8条
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促进数字经济 发展 政策支持下,进行数字化转型。支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建设。 支持行业协会、科研 机构 、高 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 法律服务、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发展,培育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谋划布局未来产业。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升基金、平台、高等 学 校、园区支撑水平,从制造、设计、封测、材料、装备、零部件、工具、应用等方面构建产业支柱,支持优质项目投资建设,打造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高地。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产业发展,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推进软件产品迭代、平台搭建、产业化应用、适配测试和开源开放,拓展用户市场,构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 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新一代移动通信产业发展和应用创新,加强材料、制造工艺等领域前沿布局,构建集材料、芯片、基站、设备、终端、应用于一体的新一代移动通信产业链。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 展改革、 商务、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进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 依法依规明确平台企业定位和监管规则, 促进 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 规范有序创新健康 发展。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依法依约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安全 保障 、数据安全 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并向社会公布。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 商务、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上市资源,支持有条件的 企业依法 到证券交易 机构 上市。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 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引 导 支持数字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重点培育下列数字产业集群: (一)新一代电子信息;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 (三)超高清视频显示; (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 (五)智能机器人; (六)区块链与量子信息; (七)数字创意; (八)其他 重要 数字产业集群。
第17条
引导互联网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和平台 计算 能力 等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 学 校等创建数字经济领域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 、 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构建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 第三章 工业数字化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 工业实施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 的 改造,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 加快工业生产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促进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 推动跨行业、跨领域以及特色型、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企业改造提升工业互联网内外网络,建立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 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 通过 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网络、 标识解析、安全等关键技术突破,增强工业芯片、工业软件、工 业操作系统等供给能力,实现工业制造技术和工艺数字化、软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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