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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1-08-01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0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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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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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林业生态强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方针,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提高林地利用率,发展多种产业。结合生态发展区定位和旅游发展规划,划定生态旅游综合区,以巩固提升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营造生态景观林为重点,发展生态旅游业。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森林资源权属
第7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
(二)集体所有的林地,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不宜家庭承包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
(三)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用 (四)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五)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义务植树所种植的林木,归林地使用者所有。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8条
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9条
国家、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承包、转包和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使用;承包、转包、出租期满后,林地使用权归原权属者。
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公示流转方案,并按规定报批。流转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进行。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林地林木流转时享有优先权。
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其他出资、合作条件。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原发包的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流转共有林地林木权属的,应当征得共有权利人的同意。
流转林地林木应当依法签订流转合同。
第10条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但可以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发展林下经济或者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11条
林地林木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12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林木现状。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13条
自治县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每年三月为自治县义务植树活动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县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无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的需要,从林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种苗培育,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要的种苗。
第15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督促各相关单位、村委会做好当地主要出入口地段的绿化、美化工作。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类经营原则,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植树造林,尤其是种植经济林、水源涵养林和大径材储备林。连片种植林木达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专项造林标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造林补贴;连片种植林木达到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造林标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帮助申报上级专项造林补贴。
第17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苗圃、园林花场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培育的林木种子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18条
自治县实行政府负责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应当保持在百分之八十二以上,并列入自治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19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广东省和自治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林地,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20条
自治县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行森林生态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生态公益林包括:
(一)连山笔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风坑、大旭山、犁头山、芙蓉山、天堂岭等五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石公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福安森林公园、巾峰山珍稀树种培育基地、大旭山风景区内的风景观赏林。
(二)自治县境内禾洞河、太保河、吉田河、三水河、永和河、上草河、大富河、福堂河、永丰河、小三江河、加田河、上帅河等主要河流两岸、源头周围,三水水库、淘金坪水库、天鹅水库等水库周边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三)依法划定为公益林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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