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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产业引导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8-18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18
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产业引导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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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引导烟花爆竹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产业引导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长沙市及浏阳市、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烟花爆竹产业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产业引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4条
长沙市及浏阳市、宁乡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长沙市、宁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浏阳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产业管理服务机构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产业引导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总结推广新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开展经贸交易活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产业提质发展。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6条
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7条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制引、切引、搬运、保管等涉药危险岗位工作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分别持证上岗。 从事装卸、特种设备使用维护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涉药危险岗位严禁使用未满十八周岁和已满六十周岁的人员以及有身体缺陷、精神障碍等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人员。
第8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9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安全标准,制定各岗位特别是涉药危险岗位(工序、场所)和库区(房)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相应岗位(工序、场所)和库区(房)的醒目位置上公示。
第10条
生产企业应当针对不同岗位特点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和学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11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带班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章作业的行为,科学应对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第12条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交接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及相应岗位需要协调处理事项,强调安全生产重点事项和行为规范,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
第13条
禁止生产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具有多个生产场所的企业未实行安全、生产和资产统一管理的,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三)违规出租生产场所、生产线、设施设备和工(库)房的; (四)超定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超设计生产能力、改变工房设计用途、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的; (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行为。
第14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生产易制爆原材料,并提供每批次的质检报告。 生产企业应当查验易制爆原材料的每批次质检合格报告,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易制爆原材料。发现易制爆原材料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使用单基火药。未经相关机构认证,不得违规使用导致工艺改变的新材料、新配方或者烟火药生产烟花爆竹。
第15条
生产企业应当将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易制爆原材料放在专用仓库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单独储存,并由专人登记、收发和保管。 生产企业不得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种类范围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烟花爆竹。
第16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用品,建立导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护制度,开展下列安全排查和检测工作: (一)涉药机械设备直接静电接地; (二)涉药工作台防静电材料铺设和间接静电接地; (三)涉药工器具、危险场所入口人体静电释放(指示)装置; (四)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穿着防静电服装; (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持涉药作业工房、场地的湿度。
第17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重点排查下列隐患,并建立台账: (一)工房建设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二)工(库)房使用是否符合设计用途要求; (三)生产产品是否超药量、超范围、超级别; (四)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五)原材料是否属于违禁药种; (六)待修机械设备内是否残存药物; (七)余废药物是否及时、安全处置; (八)试验性燃放是否安全; (九)机械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十)防雷、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器材、生产设备、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十一)其它重大隐患。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
第18条
生产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产整改,及时向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开工生产。
第19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和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及易制爆原材料的数量、流向,并将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的流向信息及时录入应急管理部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将易制爆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及时录入公安部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黑火药、引火线及易制爆原材料丢失或者被盗;发现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20条
生产企业转产、停产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安全处置库存的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易制爆原材料,清理生产场所和机械设备。 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前,应当制定复产方案,全面组织员工教育培训,完成工(库)房清理和危险性废物的处理,做好机械设备调试及防静电、防雷、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性能检测查验等准备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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