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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7-29 · 共 8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7-29
河北雄安新区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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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把河北雄安新区(以下简称雄安新区)建设成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高质量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承接疏解与规划建设并重,着力在创新发展、城市治理、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率先突破,构建雄安标准体系,创造雄安质量,建设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协调发展示范区、开放发展先行区,打造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创新发展示范区。
第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赋予雄安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管理权限,加强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北京市、天津市沟通协调,支持雄安新区规划建设。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雄安新区建设。
第5条
雄安新区应当建立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6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参照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行使国家和省赋予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领导雄安新区规划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据雄安新区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依法有序推进规划建设管理和发展。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的所属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归口统筹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权。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权责清单制度。
第7条
雄安新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赋予的自主权,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依规调整机构设置,完善大部门制运行模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
第8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构建灵活高效的用人制度,按照规定享有统筹使用人力资源的自主权。
第9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并可以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按照程序确定、调整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执法职能和事项。
第10条
对雄安新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雄安新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11条
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坚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科学确定开发边界、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构建蓝绿交织、和谐自然的国土空间格局。
第12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规划实施决策机制,建立雄安新区规划委员会,履行组织协调和规划审查职能。
第13条
雄安新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14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逐步推进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使用林地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审批事项合并办理,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第15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标准体系,推进基础设施、城市建筑等领域标准化。
第16条
雄安新区应当加强城市设计,坚持中西合璧、以中为主、古今交融,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留中华文化基因,彰显地域文化特色,塑造中华风范、淀泊风光、创新风尚的城市风貌,形成体现历史传承、文明包容、时代创新的新区风貌。
第17条
雄安新区应当坚持数字城市与现实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强智能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智能化应用服务,构建城市智能运行模式和智能治理体系,健全大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全球领先的智慧城市。
第18条
雄安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安全发展管理体制,在城市安全运行、灾害预防、公共安全、综合应急等方面建立高效联动智能的新型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 雄安新区应当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和交流合作机制。
第19条
雄安新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均衡配置,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发展特色小城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20条
雄安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协调机制,按照安全、高效、适度的原则,优先布局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市政综合管廊系统和地下综合防灾系统,推进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 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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