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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8-11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11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柳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水资源、植被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科学研究、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柳江干流以及向柳江干流汇水的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第3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柳江流域生态安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柳江流域生 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拓宽参与途径,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第8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污染、破坏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对涉及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11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制定分类保护的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并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第12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保护范围的生态功能、水资源状况、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相衔接。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江河湖库的岸线管理、保护和利用,编制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科学划分河道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 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工作。 河长制的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度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本级负有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报告内容。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需要遭受损失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县(区)行政区域联防联控、联合应急处置、监管信息共享等机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柳江流域上下游的市、自治州联防联控合作,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的联合监测、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和联动等机制,共同排查环境风险源,建立风险源名录,落实应急防控措施,保护流域生态环境。
第18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破坏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信息记入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柳江主要支流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并提出水质控制目标。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柳江主要支流水质负责,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考核评价内容。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环境情况开 展调查评估,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改善、提升柳江水环境质量。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合理规划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产业布局,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生态功能区划等因素,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和建设规模,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产业项目和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和环保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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