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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8-09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09
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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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规划、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域范围为淳安县行政区域,发挥生态资源优势,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路径,实施特殊的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地区。
第3条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应当以千岛湖保护为核心,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遵循市域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重大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和重要区块建设和绩效考核,决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重大决策事项。
本市设立的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实施方案、支持政策等建议,协调各项工作推进,组织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淳安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5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是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上级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等活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水生态系统保护体系,完善生态环境共建共保机制和保障措施。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探索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机制。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民生幸福的政策措施。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务、投资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落实各项支持措施。
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6条
建立健全推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现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
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探索拓展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建立健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
鼓励和支持开展湖泊生态治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的研究,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7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淳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以持续提升水质、持续改善景观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为重点,以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为路径,使淳安县域成为生态更优、发展更好、生活更幸福的美丽样本。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与淳安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等相衔接。
第8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千岛湖湖区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运用城市设计手段,实现对城市风貌的控制引导,保持自然山水景观风貌的完整性。
第9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定期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修改的依据。
第10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千岛湖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千岛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千岛湖水域。
第11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千岛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千岛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12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按照下列要求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水质、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水资源、水生态、森林资源、碳排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保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持续增长:
(一)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稳定在优;
(二)保持千岛湖总体水质稳定,并逐步提高;
(三)当年度森林覆盖率稳定在前一年度水平之上。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和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千岛湖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农业、林业、居民生活、工业、交通等专项污染防治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4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生态绿色农业,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推广科学用药、施肥;制定渔业生态养殖规划,优化水产养殖品种结构,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模式;科学处置和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养殖废弃物等;依法有序实施千岛湖主湖区高程一百零八米以下农用地逐步退耕。
第15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林业面源污染,推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林分质量,推广林业生态经营模式。
第16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千岛湖沿岸地区的污水纳管排放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等工作,建设污水零直排区;推进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实现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按照要求推进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
第17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生态工业发展,形成生产生活生态融合、人口资源环境和谐格局。
第18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轨道交通、沿湖交通主干道、航运码头和通用机场等建设中,按照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采取噪声、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实施船舶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和上岸处置制度。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纯电动船舶和天然气船舶,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
禁止在千岛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19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天然林保护和抚育,优化森林生态品质。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体、湖岸、湿地、沙洲、岛屿、河道、流域、河流入湖口等生态修复,对废弃矿山、施工遗留场地、废弃物堆放场地等影响生态环境的区域进行清理、复垦或者生态化改造。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千岛湖临湖生态缓冲带建设,依法科学设置入湖溪流及周边生态拦截带(沟)建设。
第20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治理,提升区域防洪排涝能力;依法实施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退耕还林,提升涵水保土功能;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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