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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19-05-31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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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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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 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内蒙古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资源区划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五、《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