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7-29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7-29
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确保三星堆遗址真实性、完整性,促进三星堆遗址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挖掘、阐释、展示和传播优秀历史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增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三星堆遗址,是指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三星堆古城为核心的古文化遗址。
第3条
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并重,统筹协调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解决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协同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三星堆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与三星堆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省、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第5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三星堆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三星堆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省、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乡村振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三星堆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6条
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日常保护管理,进行日常监测、建立日志并定期维护;
(三)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配合开展考古工作;
(五)组织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六)组织开展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七)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
(八)建立健全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
(九)其他与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7条
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德阳市、广汉市预算。
第8条
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三星堆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调机制,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培训指导,促进村(居)民依法有序参与遗址保护和区域发展。
鼓励三星堆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将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
鼓励、引导三星堆遗址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利用、物业服务、巡查看护等方式,依法参与遗址保护和利用。
第9条
三星堆遗址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将文物保护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并依托三星堆遗址建立、完善中小学生长效学习机制。
第10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三星堆遗址的保护。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捐赠的财产,不得挪作他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和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11条
鼓励依法开展文明劝导、义务讲解、文化传播等三星堆遗址保护志愿服务,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第12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星堆遗址的义务,对损坏、危及三星堆遗址及其保护、展示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13条
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管理,实行规划保护制度。
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由广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文化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体现三星堆遗址保护的要求。
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是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14条
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类划定公布,并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相衔接。
三星堆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要变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省人民政府应当为三星堆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15条
三星堆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三星堆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城墙、祭祀坑、建筑基址、道路、墓葬、窑址、作坊、古河道等遗址、遗迹;
(三)青铜器、金器、玉石器、陶器、象牙、骨角器、漆木器、纺织品等遗物;
(四)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
第16条
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并保证文物安全。
第17条
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等行为;
(二)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三星堆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人造景观等设施以及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三)进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垦荒、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四)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
(五)其他危害三星堆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18条
广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合理调控保护范围内常驻人口数量,以满足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19条
在三星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土地出让、划拨前或者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前,广汉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以及文物影响评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按程序由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20条
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其风貌、体量、密度等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与三星堆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影响文物安全或者与三星堆遗址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