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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邮政条例地方法规2021-08-23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23
黑龙江省邮政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当前版本
2018-04-26
黑龙江省邮政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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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2
黑龙江省邮政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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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辖区内的邮政业规划、设施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邮政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规范和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履行寄递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服务、快递业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交通运输领域邮政方面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给予扶持和政策支持,重点扶持高寒地区、脱贫地区和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第6条
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发展快递业务,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邮件处理中心和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智能投递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相关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第8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改建旧城区时,应当同时规划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9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10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物业服务人应当为用户接收邮件、快件提供便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地面层或者主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优化投递业务。 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将信报箱作为工程配套设施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建设。未设置信报箱或者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建设智能信包箱。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内邮件的接收和投递。 邮政企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至少一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村邮站建设的投入,对村邮站的设立提供业务指导与支持,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快递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设立站点、与邮政企业以及其他商业组织合作等方式提供快递服务并延伸至建制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适当资金,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对新设立的乡村快递物流服务网点和快件投递予以补贴。
第12条
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给邮政企业。
第13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县乡村三级交通运输、邮政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促进资源和信息整合、优势互补、融合发展,鼓励运输、仓储、分拨、配送等资源和信息共享。 支持省内大型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设置快速安检、配载、装卸、交换等邮件、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体系,支持绿色网点、绿色分拨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为快递包装回收和循环利用提供保障。 邮政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机构和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等环节共同推进邮政业绿色包装治理,实现邮件、快件包装标准化、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并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购置、租赁新能源汽车作为邮件、快件生产运营车辆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和通行便利。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17条
邮政企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发挥邮政网络、邮政设施、安全保障、信息传递的优势,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满足社会的用邮需求。
第18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第19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20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收费项目、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以及损失赔偿办法、营业窗口销售的邮政用品用具价格、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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