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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地方法规2021-07-30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7-30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具有全国 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3条
本市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将成都建设 成创新 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支撑。
第4条
本市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改革、经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投资促进、国资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新经济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 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8条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统筹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9条
本市聚焦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西部(成都)科学城建设,打造科技创新主阵地和转型新动能。
第10条
本市突出主体集中、区域集中、资源集中,着力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西部(成都)科学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天府实验室创新平台体系,提升城市科技 创新策源能力 。
第11条
本市着力推进西部(成都)科学城的建设,以成都科学城、新经济活力区、生命科学创新区、未来科技城、 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基地为重要承载区,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西部(成都)科学城在体制机制、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统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改革创新,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第12条
本市以四川天府新区为主阵地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打造学科内涵关联、空间分布集聚的原始创新集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各 类创新 平台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并制定支持政策。
第13条
本市围绕电子信息、生命科学、生态环境等优势领域,按照国家实验室标准组建天府实验室,建设国家实验室成都基地,打造战略科技力量。 天府实验室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着力解决影响制约国家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14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依托产业功能区,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承载区。 本市在产业功能区建设具有研发设计、创新转化、场景营造、社区服务等综合功能 的科创空间 ,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综合 服务体系,吸引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创投机构、孵化平台入驻,促进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参与 科创空间 建设,围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推广等开展项目合作。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高质量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城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基础设施,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标准公共平台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
第16条
本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为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研发场地、设施以及创业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创新创业载体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17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予以保障,并统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 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政策,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以按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对用于研发总部、 众创空间 、孵化器以及产品创新设计 等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企业项目用地,可以 按科研 设计用地管理。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18条
本市鼓励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社会组织、个人等各 类创新 主体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 类创新 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19条
本市支持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研发平台,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应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创新产品 首购等 方式,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20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所属国有企业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和评价内容。根据国有企业实际,分类确定年度研发投入比例,对国有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为利润。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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