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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1-08-05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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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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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废止《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6月30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