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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1-03-24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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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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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1年3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三、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三款中“办公室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修改为“办公室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四、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区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五、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六、删除条款中“县”的表述,将“乡、镇”统一修改为“乡镇”。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