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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8-23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23
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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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相适应,形成崇尚英雄、尊重模范、学习先进、追求文明的社会风尚。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5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8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9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规范,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保持社交距离,不高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音量;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适量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四)文明、节俭办理婚丧节庆事宜,文明、绿色祭祀;
(五)绿色低碳生活,节约能源资源;
(六)爱护和合理使用公用设施;
(七)规范使用、有序停放互联网租赁车辆;
(八)爱护旅游资源,友善对待游客,积极宣传城市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
(九)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传播正能量;
(十)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以及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十一)其他文明行为。
第10条
倡导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11条
鼓励积极参与济困救灾、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环境保护、健康指导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和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第12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奖励和保护。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13条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消防救援等行政机关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违法不文明行为。
第14条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禁烟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不按规定倾倒垃圾;
(三)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的便溺;
(四)损坏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五)擅自占用、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七)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等。
第15条
在公共秩序、社会管理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饲养犬只未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出户不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坏消防设施等;
进行室内装修、娱乐时产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
进行户外健身、娱乐等活动时使用音响造成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16条
在交通秩序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驾驶机动车乱穿插、乱鸣笛、不礼让行人、违规停放;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闯红灯、乱穿道路、违规停放;
从车辆中向外抛洒物品;
行人闯红灯、乱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交通锥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第17条
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未保持车容整洁;
(二)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
(五)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不排队、不服从调度、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第18条
在旅游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景物和旅游设施;
(二)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
(三)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文化展馆时不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
第19条
在网络使用方面,持续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20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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