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8-26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26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3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主体等,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第6条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各部门、各平台之间功能互通、信息共享、高效联动。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的开发与运用,预测法律服务需求发展趋势和社会矛盾风险,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8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9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途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10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布局和规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
第11条
实体平台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镇(街)、村(居)设置的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
第12条
实体平台应当配备办公用房和服务场地,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等现有资源建设,有条件的也可以独立设置。 服务场地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标识统一的要求,方便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寻求帮助,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
第13条
实体平台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事务办理指引等服务。 实体平台可以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专业调解等服务,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
第14条
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查询、法律事务办理指引等服务。
第15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明确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的服务范围、办事指南。
第16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相互贯通,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
第17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政府公共服务、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紧急求助等公共服务热线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提升协同处理能力。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时,对属于相关单位办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引导或者转送并告知服务对象。接受转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反馈情况。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1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普惠、均衡发展。
第19条
下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经费由财政保障: (一)法治宣传教育,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二)法律咨询,是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服务; (三)法律援助,是指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 (四)调解,是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调解服务; (五)信息查询,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六)法律事务办理指引,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务指引,以及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途径解决纠纷; (七)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无偿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第20条
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普法责任清单,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以案释法工作机制,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