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宽甸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1-08-31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31
宽甸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维护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浑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等水环境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浑江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浑江干流及其支流的汇水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3条
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源头控制、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应急管理、公安、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5条
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管理依照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主体责任。
自治县建立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情况应当作为县乡两级河长考核和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等职能部门,制定浑江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浑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浑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有权劝导、制止和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对污染、破坏浑江流域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浑江流域属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好辖区内浑江流域水环境,提倡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表现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与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共治、共管、共享的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天然湿地,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应当限期予以恢复。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浑江流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浑江流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建立绿色产业体系。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浑江流域鱼类资源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
浑江流域内不得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来水生物种。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浑江流域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制度,采取工程、生物等治理措施,实施露天开采矿山废弃地、闭坑矿山、采矿塌陷区等生态环境修复。
第17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浑江流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从事地下勘探、采矿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止破坏地下水资源的措施。
第18条
在浑江流域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载明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19条
浑江流域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监测水污染物排放并保存原始监测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浑江流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