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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1-08-03 ·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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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威海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促进城市国际化, 增强城市 整体实力 和国际竞争力, 建设精致、幸福、现代化的国际城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 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其他法律、法规对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市城市国际化的战略目标是通过建设开放之城、海洋之城、创新之城、生态之城、宜居之城,打造具有国际要素集聚能力、全球目光吸引能力、国家对外战略承接能力、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具备专精特色的蓝色活力之都。
第4条
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遵循规律、彰显特色,政府推进、全民参与的原则。
促进城市国际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5条
每年 六 月 第三个周 为 “ 威海国际 周” 。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此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城市国际化宣传和国际经贸科技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公共服务国际化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全市统一的涉外服务热线,为外籍人员的咨询和求助提供即时多语种服务。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应当在旅客到达处的显著位置免费提供包含交通、旅游、医疗等方面内容的多语种服务指南。
第7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提供外文译本。
公开发布的涉及外商投资或者影响外籍人员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步公布外文译本。
第8条
鼓励本市公立医院加强国际化医疗环境建设,健全医疗急救体系,探索开设国际门诊、国际病房,提高涉外医疗服务能力。
第9条
提供涉外公共服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外语和外事礼仪培训。外语和外事礼仪培训纳入公职人员能力提升的培训内容。
第10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或者改造一批国际街区和社区,完善教育、文化、医疗、休闲等配套设施,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原生态生活服务环境。
第11条
市、区(县级市)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应当探索与国外消费维权机构建立消费纠纷合作处理机制,健全涉外消费维权制度,及时处理涉外消费维权的投诉举报。
第12条
外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生活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通过正常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三章 人文环境国际化
第13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内外主流媒体的交流合作,多渠道开展城市形象宣传,全方位推介独具特色的威海元素和威海资源,提升本市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14条
积极参加国际组织发起的儿童友好型城市、老年友好型城市等创建活动。
第15条
鼓励开展外语教学和外语志愿服务,提高市民对外交流能力。
第16条
本市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涉外社交礼仪、国外风俗习惯教育,鼓励开展第二外语教育。
市、区(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中小学校开展国际教育交流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国际学校。
第17条
支持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国际间合作办学、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丰富对外交流内涵。
第18条
鼓励举办涉外文化交流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示本市优秀传统文化,增进友谊,促进合作。
第19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应当培育 特色 海洋文化节庆活动 ,建设开放、共享的国际海上体育竞技、休闲娱乐环境 。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免费开放的公共用海区域,用于海上体育项目的训练、比赛和帆船游艇的航行、靠泊以及海上游钓等活动。
第20条
鼓励本市医疗机构与国外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引进高水平国际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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