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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地方法规2021-08-31 · 共 2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31
宽甸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27 条
当前版本
2012-04-17
宽甸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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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支持旅游业态的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商贸等相关产业相融合。 自治县应当提升“鸭绿江畔、仙境宽甸”旅游品牌影响力,打造以多彩乡村、生态休闲、度假康养、边境风情、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等为特色的全域旅游目的地。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产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旅游业发展实际逐年增加。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资源普查、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和旅游执法经费保障等方面。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旅游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确定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定期研究全域旅游工作,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全域旅游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和论证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旅游总体规划和全域旅游等专项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9条
自治县旅游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服从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相协调。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及与旅游环境保护相关的建设项目,应事先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在已开发或规划开发的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建设项目、旅游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和建设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健全智慧旅游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系统,实行旅游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和安全风险警示,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12条
自治县旅游景区交通引导标识、旅游景区服务区标识、乡村旅游点等涉旅公共标识系统应当服务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由相关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设置。 未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区域性旅游咨询服务设施。
第13条
自治县应当充分挖掘,合理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自然旅游资源,开发满族、朝鲜族等文化旅游产品,打造全域旅游特色品牌。
第14条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对外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旅游宣传,大力拓展旅游市场。 涉旅经营单位旅游宣传用语、宣传资料和旅游景区(点)解说词,须经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方可使用,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推进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销售中心和购物中心建设。
第16条
自治县鼓励并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 涉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合作社和涉旅行业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经营活动提供协调和指导,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旅游产业发展的建议,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及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旅游执法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整合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旅游投诉进行联合处置,完善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和查处旅游投诉案件。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管理体系,维护旅游者权益。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旅游度假区、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涉旅品牌的申报和创建。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促进农家乐、民宿发展的管理办法,规范农家乐、民宿的旅游经营、服务行为,建立退出机制,支持精品农家乐、民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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