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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地方法规2021-08-04 ·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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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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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第4条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5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水土保持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工作。
第7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可以将水土保持纳入村规民约;发现水土流失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破坏水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8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知识宣传,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9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展水土保持技术推广、培训,向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规 划
第11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一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第12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科学分析水土保持现状,按照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编制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13条
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同。
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水土保持总体规划。
第14条
经依法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水土资源和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依据。水土保持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5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土地开发整理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设置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防治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论证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未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专项对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专项对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或者修改;不补充或者修改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预防
第16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三)严重沙化区;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
(五)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
(六)海岸带严格保护区域;
(七)湿地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前款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17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并设立标志。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鼓励种植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种植林木的,应当采取等高条垦、鱼鳞坑等种植方式和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拦水、排水等措施。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修建梯田、水平阶、等高条垦等种植方式和坡面拦水、排水等措施。其中在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应当同时考虑坡面小型蓄水、引水、排水工程。
第18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方案和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缩短施工周期和地表裸露时间,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第19条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
第20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区(市)县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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