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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地方法规2021-09-24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2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1995-10-19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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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证以及与公证有关的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4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6条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公证协会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发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7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8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公证业务需求等情况设立。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9条
公证机构冠名、设立、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相关事项、负责人任职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10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11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12条
支持公证机构依法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第13条
鼓励公证机构拓展创新金融、知识产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14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公证档案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
第15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6条
公证机构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鼓励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及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性公证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鼓励将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规定的公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第17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服务内容、办理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18条
公证机构依法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章 公证员
第19条
公证员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20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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