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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1-09-26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26
石嘴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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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 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和谐 美丽 小区, 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 其 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3条
本市物业管理 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第5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 审批服务、 公安、 司法行政、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人防、应急管理等 有 关主管部门, 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 相 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 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 的 监督管理 。
第6条
居(村) 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 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7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人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接受 物 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8条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做好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等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
第9条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10条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应当 执行 政府依法实施 的应急 处置 措施 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11条
物业管理区域 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便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 。
第12条
建设单位 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后 ,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 前 ,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13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为新建住宅小区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需求 ,具体面积 依照有关规定 执行 。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14条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 , 可以 依法 选 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具 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
第15条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结果。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
第16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继承、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等情形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物业服务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第17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 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 表决 权;
( 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 )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 )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 九 )监督专项维修资金 和共有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18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 提供 物业 服务 ;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 为由 不履行义务。
第19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应当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 业主人数 较少 且经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 履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依法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20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及 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 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七)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 改变 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 第六项 至第八项 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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