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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4-15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15
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相符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人为本、奖惩并举和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5条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传统美德,崇尚英雄、尊敬模范、尊重军人、学习先进,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测评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8条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窗口行业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9条
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10条
公民自觉践行下列公共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高声喧哗;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妨碍他人乘坐; (三)文明用餐,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四)农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摆放有序、周边清洁; (五)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遵循文明旅游规范,景区景点内遵守秩序、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 (七)其他公共行为规范。
第11条
倡导不食用狗、猫等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第12条
培育、传承和弘扬以敬老爱幼、助残、家庭和睦、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
第13条
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车站、机场、医疗机构、学校、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第14条
弘扬社会正气,鼓励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15条
培育文明乡风,自觉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不堆放农家肥; (二)不乱占耕地,违规建造、改造房屋; (三)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四)不在公共道路上晒粮、堆放柴草等; (五)遵守乡村文明行为的其他规范。
第16条
定期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环境卫生集中整治。
第17条
餐饮服务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推行分餐制、自助餐,在餐后主动提供打包服务。 餐饮、食品加工业等从业人员在工作时规范着装,佩戴口罩。
第18条
鼓励餐饮服务业推广点餐计量收费,科学合理设计菜单,标明食材份量,注明消费人数,引导消费者适度消费。
第19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社团章程中约定文明行为准则内容。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20条
重点治理下列影响公共环境行为: (一)随地吐痰、大小便;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塑料制品等垃圾; (三)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 (四)在建筑物、设施设备上擅自刻画、喷涂、张贴广告,在居民小区内擅自发放宣传品; (五)其他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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