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法规2021-09-28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28
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2010-12-08
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分别称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3条
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有序建设,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空间。 城市旧区改造应当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镇、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符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4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5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镇、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工作。
第6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 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是为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市人民政府审定城乡规划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7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具体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8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9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10条
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三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望远工业园区,河东机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贺兰山、黄河旅游带,银西生态防护林,西夏王陵保护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一公里范围内等重点区域内的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特色小城镇的规划,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五年为规划期限,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2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13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按下列规定批准: (一)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本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辖区内的,经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望远工业园区,河东机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贺兰山、黄河旅游带,银西生态防护林,西夏王陵保护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一公里范围内等重点区域内的建设规划,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行政区域内的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本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4条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批。 镇、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市级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经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总体规划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制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16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17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18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19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20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应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让,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要求。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