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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8-09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09
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宜居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
第3条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7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参与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对乡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维护乡村人居环境,有权对危害乡村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其他各类规划相衔接。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与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生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等设施; (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等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第11条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12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村民自觉清理并保持自家庭院、门前屋后及周边街巷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二)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行为规范; (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规范; (四)爱护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行为规范;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对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查处涉及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村容村貌管理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美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道路的养护工作。
第15条
村容村貌建设、农房建设与维修应当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绿化建设,美化自然风光与田园景观。
第17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其设置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随处便溺、吐痰、乱扔杂物、乱倒乱排污水、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在公共设施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墙报、标语; (三)在乡村道路打场晒粮; (四)乱停乱放车辆; (五)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 (六)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四章 垃圾治理
第19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合本地实际的乡村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转运、处理机制,推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推进垃圾源头减量。
第20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建筑装修垃圾、有毒有害垃圾集中回收点,实行集中管理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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