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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9-27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27
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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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智能制造发展,落实制造业立市战略,增强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智能制造,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活动各个环节,具有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自学习等特征,旨在提高制造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先进生产方式。
第3条
本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市场主导、融合发展、安全可控、系统推进的原则,以提升智能制造创新能力、供给能力、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变革。
第4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智能制造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将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智能制造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推进、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网信、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明确智能制造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并与本市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7条
本市统筹整合优势资源,推动智能制造系统协同、产业协同、区域协同,建立完善多方联动、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快实现智能制造领域创新突破,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
第8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能制造发展应用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推动传播工业文化,营造全社会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公益宣传,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智能制造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章 智能制造供给
第9条
本市加强智能制造供给,加快发展智能装备、软件和系统解决方案,提升智能制造供给体系适配性,引领带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
第10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构建智能制造科技创新体系,推动跨学科、跨领域融合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系统集成技术加速突破,提升智能制造创新效能。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面向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过程,研究攻克和开发应用智能制造相关基础技术、先进工艺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大数据、边缘计算等在工业领域的适用性技术;推动面向装备、单元、车间、工厂、产业链供应链等,加速系统集成技术开发。
第11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围绕关键工艺、工业母机、数字孪生、工业智能等重点领域,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载体、产业化促进组织,推动协同创新,加快智能制造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第12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先进工艺、信息技术与制造装备深度融合,鼓励开展首台(套)装备研制和示范应用,推动产学研用联合创新,突破"卡脖子"基础零部件和装置。
鼓励企业加速研制和升级智能制造装备,研制国际先进的新型智能制造装备。
第13条
鼓励企业开发推广智能立(卧)式五轴加工中心、车铣复合加工中心、高精度数控磨床等高端工业母机,发展面向航空航天、汽车等领域的高性能专用数控机床以及相关数控系统。
第14条
鼓励软件企业、装备制造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用户企业强化协同,联合开发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制造全过程的核心软件,研发嵌入式工业软件及集成开发环境,研制面向细分行业的集成化工业软件平台。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业知识软件化和架构开源化,推动工业软件云化部署,支持重大项目和骨干企业开展安全可控工业软件应用示范。
第15条
鼓励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与用户加强供需互动、联合创新,开发面向典型场景和细分行业的解决方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具有行业、专业特色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升智能制造服务能力。
第三章 智能制造应用
第16条
本市深化智能制造推广应用,聚焦企业、行业、区域转型升级需要,开展多场景、全链条、多层次应用示范,培育推广智能制造新模式。
第17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推进新兴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支持建设智能场景、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升企业生产和管理智能化水平。
推动企业在制造环节深度应用数字孪生、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探索形成智能场景。
鼓励企业开展工艺改进和革新,推动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数字化连接,打造智能车间,实现生产数据贯通化、制造柔性化和管理智能化。
引导企业创新应用大规模定制、智能运维服务等智能制造新模式,强化精益生产,推动跨业务活动的数据共享和深度挖掘,实现对核心业务的精准预测、管理优化和自主决策,建设智能工厂。
第18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智能制造领域强化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企业的培育。
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设计能力,增强专业优势,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19条
支持智能制造企业打通研发、采购、生产、物流、服务等环节,推动上下游企业业务链条贯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管控能力。
支持智能制造应用水平高、核心竞争优势突出、资源配置能力强的企业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打造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可信交互、生产深度协同、资源柔性配置的供应链。
第20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拓展智能制造行业应用,引导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绿色石化、航空航天等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推广应用智能制造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模式,推进智能化升级。
第四章 智能制造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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