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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1-09-28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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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条例所称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 本条例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
第3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4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政务服务。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服务便利化重大问题,保障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经费,并将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便利化相关工作。
第7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政务服务便利化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8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编码、类型、依据和责任主体等基本内容。
第9条
编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编制和更新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和更新。具体工作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第10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调整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州、市(地)、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级人民政府补充的公共服务事项,组织编制和调整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需求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要求,依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为群众和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清晰的办事指引。 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定、修改、废止,需要调整办事指南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整并公示。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群众和企业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12条
办事指南应当包括事项名称、编码、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办理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围,预约办理、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 办事指南列明的申请材料应当为办理该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条款。
第13条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途径对外公开,并支持应用程序、二维码等方式浏览查询,实行同源管理、同源发布。
第14条
行政机关对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为群众和企业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品质统一的政务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办理协同标准。 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应当明确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实行一窗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 跨区域业务协同办理由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实现一套共享数据、一个受理标准、一套服务规范。
第16条
一体化平台应当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方便申请人身份认证。 对通过身份认证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一次认证、全网通办服务。
第17条
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通过一体化平台已经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内容相同的纸质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申请人认为共享信息错误或者不齐备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予以核实。
第18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办理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 (二)不属于本机关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退还申请材料,并告知其办理机关或者咨询途径; (三)申请材料错误可以即时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应当即时受理; (四)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和期限,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还申请材料。 除即时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外,行政机关受理、不予受理或者撤销受理政务服务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19条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经审查属于即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即时办结。 除即时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指南载明的期限内办结;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将延长期限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第20条
依法应当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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