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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9-27 · 共 7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27
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
第3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将乡村振兴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融合,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第4条
本市构建具有天津特色的乡村振兴格局,打造现代都市型农业升级版,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深化农村改革,鼓励创新创造,推进美丽田园、美丽村庄、美丽庭院建设,打造兴业之乡、宜居之乡、文明之乡、幸福之乡,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5条
本市实行市负总责、区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第6条
市和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8条
本市加快构建现代都市型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第9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区域为单位,依托乡村优势特色资源,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商贸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因地制宜培育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等乡村产业新业态,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田园综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家庭农场,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发展规模,实行全产业链经营。
第11条
本市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各项规定。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逐步提升设施农业综合发展水平,推广优质高产品种,推行立体种植等生产模式,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粮食和蔬菜、肉类、禽蛋、牛奶、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粮食储备和重要农产品贮藏保鲜、冷链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和保障能力。
第12条
本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的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完善农田生产功能,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
第13条
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强化生物育种基础,发挥生物育种优势,实施农作物、畜禽、水产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强化本市特色农产品品种和种源保护开发,确保种源的安全和质量。
第14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和农业品牌创建、培育、保护,深入挖掘农业品牌价值,打造小站稻等津农精品。
第15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谋划特色小镇布局,科学定位特色小镇主导产业,加快培育产业特色鲜明、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兼具旅游与社区功能的特色小镇,推进特色小镇多元功能聚合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
第16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不断增加绿色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17条
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推进智慧农业、生物农业等创新型农业的发展,打造现代种业、农产品安全、绿色生态农业、畜禽健康养殖等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引进国际国内领先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区域性技术创新中心和成果孵化转化基地。 鼓励和支持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引进推广现代农业实用机械设备,推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
第19条
本市建立多渠道农产品销售流通体系,完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网络布局,提升农村供应链建设水平。 优化农产品批发、直供直销等商贸物流体系建设,支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推动商贸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农村,健全农产品产销稳定衔接机制。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拓展适合网络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休闲农业等产品和服务,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建立多种形式的联营协作关系,拓展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发展都市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依托本市山水林田湖海自然资源和红色文化、稻耕文化、漕运文化等文化资源,开发集生态、旅游、康养、文化于一体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完善基础服务设施,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提升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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