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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旅游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1-09-28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28
银川市旅游促进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当前版本
2014-07-24
银川市旅游促进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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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以及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旅游市场秩序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4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符合银川市旅游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突出文化特色,推进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宣传、市场营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旅游新业态的培育发展和奖励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统筹旅游发展规划。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湖泊湿地、城市水系、文物古迹、特色地貌和具有地方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旅游功能开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7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重点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区域并予以公布。 重点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设施,应当保持与景区风貌和谐统一。 第三章 培育与扶持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旅游业及其基础设施。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道路、公共交通网络,应当配套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站)、旅游交通标识标牌、旅游集散服务信息查询等交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开通景区之间的公共交通线路和旅游专用交通线路。
第11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定期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并利用机场、车站、城市广场、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等旅游者相对集中场所的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12条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媒体宣传本地旅游文化、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及旅游节庆活动等。
第13条
鼓励和扶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旅游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培育跨地区的旅游市场,开发旅游资源和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旅游资源共享。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发展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实行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17条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家庭旅馆、乡村客栈、旅游宿营地、自驾车营地等旅游经营活动的引导和规范化管理,促进品牌化发展。
第18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和旅游行业标准实行规范化、标准化服务。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制定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修订。
第20条
鼓励和引导建立旅游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和引导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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