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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1-09-28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安、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4条
辅警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辅警规模,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辅警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辅警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核实、提出评定报告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8条
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给予相应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情况作为辅警晋升的参考。 第二章 招 聘
第9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制定本地辅警用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10条
辅警招聘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单独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
第11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严格选拔聘用。
第12条
辅警的招聘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13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职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4条
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以下人员: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15条
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简化招聘程序或者其他测评方法招聘。
第1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警察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不得被招聘到该人民警察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的辅警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职责、工作条件、服务年限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合同终止的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19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和监督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警务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20条
文职辅警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从事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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