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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1-09-28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28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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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广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遵循统一规划与分类实施、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4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
第5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五)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6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鼓励和支持公民以各种形式依法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经费。 鼓励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8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落实普法责任制。 国家机关应当统筹推进本部门职能工作与普法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并按照规定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9条
人大机关应当宣传普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人大工作始终。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增强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的认知和理解。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公布时或者公布后,制定机关和实施部门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分发解读资料等多种方式对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进行宣传、解读。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实行普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法治示范创建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制定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 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12条
文化、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计划,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统筹利用各种媒体、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创作法治作品并参加各级文化作品评奖。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并督促其对所属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等特定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帮助其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卫生和应急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加大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疫病预防、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
第16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事务工作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对信教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推动学校落实法治教育的师资、教材、课时和经费,加强对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和考核,鼓励和支持学校创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师资培训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18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强化监察、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通过以案促改、编印警示教育读本、典型案件通报曝光、监察建议等形式,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提升腐败治理效能。
第19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以案释法制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组织旁听案件庭审、观摩行政执法活动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及时释法说理、答疑解惑。
第20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各人民团体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特定社会群体权益保障和权利促进的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相关社会群体依法、有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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