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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1-07-29 ·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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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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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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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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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内蒙古自治区的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不少于两天。
第3条
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4条
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5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举行日期;
(二)提出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
(四)提出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六)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并就代表变动情况予以公告;
(七)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八)决定代表团编组方案;
(九)组织代表广泛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征集意见,进行视察、调查,为会议提出审议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十)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6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7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苏木、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代表团;代表不足十人的,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8条
各代表团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9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0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主席团、全体会议的表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11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12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列席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13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讨论,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5条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也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第16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下设必要的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17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18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19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20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大会秘书处和有关代表团应当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代表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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