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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地方法规2021-09-29 ·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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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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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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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5条
常务委员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6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牧业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工作机构。
第7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
第8条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自治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第9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
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决定授予自治区级的荣誉称号。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实施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自治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四)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及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的情况。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撤销设区的市和盟辖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任免个别自治区副主席的职务;决定自治区主席、监察委员会主任、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辞职;决定撤销个别自治区副主席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19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自治区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个别代表,接受个别代表的辞职。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指导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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