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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0-08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08
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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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资源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推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地下水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划定、保护区内地下水的保护规划、水资源使用、水污染防治及相关监测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坚持统筹规划、源头治理、生态优先、从严保护、节约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酒产区地下水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酒产区地下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协调机制,保障财政投入,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保护水环境,保障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酒产区地下水保护相关工作。
第5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酒产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水资源管理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论证、地下水取水许可,做好对酒产区地下水水位实时监测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酒产区地下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测酒产区地下水水质,组织指导、协调酒产区地下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酒产区地下水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价,预防和治理地下水超采引发的地质灾害。
发展和改革、工业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酒产区地下水保护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下水保护利用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地下水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将酒产区地下水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增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意识,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酒产区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地下水保护规划
第9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包括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目标、红线控制指标、地下水利用总体布局与调配方案、地下水涵养和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目标、任务、项目与措施等内容。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涉及地下水储备和应急饮用水源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10条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应当服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地下水禁止开采和限制开采的相关规定。
第11条
编制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应当对酒产区地下水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以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12条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3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
第14条
酒产区地下水的取用应当坚持从严控制、合理开采、优化利用,并严格执行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中确定的总体布局、开采总量、取水层位等要求,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
第15条
酒产区地下水的取用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申请人取得申请批准文件后,可以委托施工单位承建酒产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不得承建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酒产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取用地下水。
第16条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地表水源或者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禁止取用地下水。对在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改用非地下水源将导致产品质量受损或者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的企业,在不影响地下水水位回升的条件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批准其取用地下水,并严格执行取水计划、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
第17条
酒产区地下水取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使用节约用水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减少地下水使用,降低地下水消耗。
节水设施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的工业园区建设工业水厂,满足企业用水需求。
鼓励雨水收集使用和中水回用等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推行水权交易制度,引导酒产区地下水取水单位之间依法转让通过节水措施形成的地下水用水指标,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20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地下水取水工程损坏、闲置、施工未成,通过改建、修复仍不能继续使用,或者已经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钻井,所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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