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1-09-30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30
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东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蓄水防洪能力,保障黄河防洪安全和南水北调供水调水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生产生活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防洪为主、保障供水、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编制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统筹解决东平湖生态修复、蓄水防洪、综合治理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生态安全和洪涝风险意识。
第5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职责,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以及黄河河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省人民政府、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东平湖蓄滞洪功能、蓄水调水功能以及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确定土地用途和用地类型。
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合理确定水面、湿地、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科学规划预留防洪、绿色生态屏障、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用地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用地。
第7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根据洪水风险特点、防洪工作和生态保护需要,按照分类与分区相结合的原则,提出防洪安全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保障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8条
东平湖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水质标准。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大汶河入湖口、南水北调入湖口设立水质监测装置,并组织定期监测。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泰安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强重点污染物排放监测,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改善东平湖水质。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东平湖供水受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对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行扶持。
泰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东平县人民政府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对东平湖进行生态补偿。
第10条
东平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东平湖和大清河的船舶及其相关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东平湖和大清河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未配备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的机动船舶,不得进入东平湖和大清河。
第11条
东平湖生态系统治理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湿地、矿山、森林等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合理规划建设生态隔离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修复。
第12条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加强东平湖岸线保护和岸线用途管制,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开发建设,保持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沿河沿湖进行土地开发和产业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以及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或者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建设危害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的项目。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生态修复、环境污染防治、防洪排涝等资金支持力度。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14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
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以外,从事与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的活动,参照本条 例规定执行。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在确保东平湖蓄滞洪基本功能的同时,整合优化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功能区范围,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18条
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应当严格遵守东平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东平湖生态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按照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统筹水资源利用和防洪排涝,加强防洪蓄洪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确保东平湖防洪应急处置及时、行洪通道畅通,提高调蓄洪水能力。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泰安市人民政府和黄河河务部门推进东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入湖输水河渠,构建循环通畅、功能完善的水网。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