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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0-19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14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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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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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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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优先保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4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国土空间规划。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保障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5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区分布、人口居住状况、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交通状况、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科学编制。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6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所在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应当纳入苏木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7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8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9条
编制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优先预留足量、适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保障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中心城区、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二)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三)初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四)高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可以适当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或者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
第10条
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11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办学规模等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改建、扩建规划。
第12条
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第13条
现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或者搬迁,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4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口规划应当满足学生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接送便捷和应急疏散需要,合理设置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位。条件允许的,应当规划建设停车场。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五)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七)未经批准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八)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第三章 建 设
第15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辖区内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入园。
第16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17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18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实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19条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保障其建设用地。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方式供地。 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以出让方式供地。
第20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和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日照、卫生、通风、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学生、学龄前儿童的使用和安全; (三)充分考虑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预留足够的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升级和智能化建设所需的空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或者重建应当安排在假期和休息日进行,严禁课间施工;情况紧急需要施工的,可以安排学生放假或者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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