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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0-09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09
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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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房屋装修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对生产经营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的消防、防雷、抗震、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房屋安全排查、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应急抢险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5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负有房屋安全相关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房屋安全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
第7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8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 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维护房屋及附属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四)治理危险房屋; (五)监督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责任。
第9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从事影响房屋安全的活动;房屋安全责任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因房屋使用人原因造成房屋安全后果的,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倾斜、变形、腐蚀、沉降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履行房屋安全义务。
第10条
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在保修期限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超过保修期限但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评价;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11条
新建房屋应当开展白蚁防治;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白蚁危害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灭治。 委托白蚁防治、灭治单位进行防治、灭治的,白蚁防治、灭治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 鼓励对宅基地自建房屋开展白蚁防治。
第12条
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检查、维护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
第13条
房屋装修包括住宅装修和非住宅装修。 房屋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14条
房屋装修涉及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15条
住宅装修禁止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或者抗震、防火设施; (二)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大楼面荷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6条
住宅装修不得擅自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或者拆改楼面次梁、楼梯等次要构件。 确需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施工方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宅基地自建房屋装修改造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17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住宅装修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申报登记。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向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登记。 住宅装修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设计方案。
第18条
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登记制度,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提交设计方案。 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巡查住宅装修改造现场,发现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及时进行劝阻,并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19条
住宅装修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无设计方案的,施工方不得施工。
第20条
非住宅装修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以下,按照本条例住宅装修规定执行。 其他非住宅装修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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