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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临空经济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0-15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15
广州市临空经济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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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临空经济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临空经济区的规划、建设、发展以及与临空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临空经济区的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广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临空经济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区域。
第3条
临空经济区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临空导向、节约集约、创新驱动、集聚发展的原则,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建设国际航空枢纽、生态智慧现代空港区、临空高端产业集聚区和空港体制创新试验区。
第4条
临空经济区应当发挥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推动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相适应的运行及监管模式,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第5条
临空经济区应当坚持区域协同发展,加强与本市及周边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合作互融、协同发展,探索与粤港澳大湾区、泛珠三角以及"一带一路"沿线等全球各地区建立多层面、跨区域的合作协调机制,建设高质量国际化合作平台,在规划、用地、招商、投资、贸易、金融等多领域加强合作,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临空经济区的辐射带动功能。
第6条
广州国际航空枢纽建设领导小组发挥统筹指导作用,研究、决定临空经济区发展战略、体制机制创新等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临空经济区常态化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家、省、机场和其他驻临空经济区单位的沟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临空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临空经济区的管理机构,在临空经济区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负责临空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临空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7条
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临空经济区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对临空经济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二)负责临空经济区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商务、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临空经济区内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园区建设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五)协调市场监督、金融、海关、铁路、民航、边检、税务、机场管理、航空公司、轨道交通等单位在临空经济区内的工作;
(六)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在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派驻的办事机构或者人员的办公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管委会做好临空经济区的规划编制、土地收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做好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管委会行使的审批、审核事项和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管委会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属地区人民政府在临空经济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第8条
管委会负责临空经济区的财政管理,编制临空经济区财政预算草案和管委会经费预算草案。管委会的财政收支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
临空经济区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扶持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保障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临空经济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临空经济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9条
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参与临空经济区的投资建设、资源配置以及使用等活动。
管委会可以依法设立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经管委会同意,依法负责融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土地综合开发等招商引资、投资建设事项。管委会对开发企业履行出资人责任,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对企业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管委会可以在交通、物流仓储、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领域,推进设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推动国有企业参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第10条
临空经济区应当建立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临空经济区的改革创新,支持临空经济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
管委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在编制临空经济区专项规划、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大型项目等重大事项决策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重大事项决策咨询。
临空经济区可以探索适合临空经济区发展需要的治理模式,参照自由贸易试验区权限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探索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管委会可以根据吸引人才、激励工作、精简高效的原则,探索与临空经济区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和绩效管理制度。
第11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属地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临空经济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管委会应当统筹临空经济区的产业布局、人口分布、资源利用和基础设施建设,引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优质公共服务资源,推动临空经济区港产城一体化发展,形成空港、产业、居住、生态功能区共同支撑的国际航空城。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临空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用地规模、用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
管委会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建设用地条件等因素划定产业区域,优先保障国际航空枢纽重点项目用地,合理预留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公建配套用地、绿化用地以及其他生态建设用地。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联动机制,加强生态修复和建设,强化环境治理和保护,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促进形成绿色生态低碳发展的临空经济区。
管委会应当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评估,推动节能环保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的应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14条
跨区域项目需要占用临空经济区用地或者其地下空间的,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选址前征求管委会、属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管委会在办理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前,应当征求属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15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对产业生命周期、产业投资强度、吸纳就业、技术引领、产业带动、集约用地、生态保护、投入产出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本市政务服务平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16条
管委会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推进差别化土地供应,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改革创新做法,依法采取土地使用权租赁等方式对临空经济区未出让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临空经济区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由属地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收储成本和应计提各项政策性资金后,由管委会与属地区人民政府共享收益。
第17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由管委会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统筹建设机场立体化综合交通体系,实现临空经济区内航空、铁路、高速公路和轨道交通等交通网络高效连接,确保产业、交通、城市发展的有机衔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属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相互配合,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临空经济区及其周边地区的水、电、气、信息、通信、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管委会应当推进临空经济区内交通微循环建设,负责临空经济区内市政道路的维护管养。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临空经济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全面对接和发展要素高效流动,争取国家在航权、空域、时刻资源分配等方面对国际航空枢纽的倾斜性支持,扩大境内外航空网络建设,推动建立境内外货运联盟和多式联运代码共享,提升航空枢纽国际通达性,强化中转功能,提升通关效率,增强枢纽竞争力。
第19条
临空经济区重点发展航空制造维修、高端制造、商务会展、航空物流、跨境电商、航空金融、生物医药和总部经济等临空高端产业,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等临空新经济,构建以航空运输、物流为基础,以临空产业为主体的现代化临空经济体系。
管委会应当会同属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临空经济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指导目录。
第20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产业项目评价机制,对产业项目的环境影响、经济效益、技术水平、风险控制、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引导产业发展。
管委会支持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扩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基金规模,鼓励在临空经济区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参与临空经济区的创业投资。
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推广改革开放创新政策措施,对重点产业在资金支持、企业培育、产业引导、土地供应、物业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临空经济区重点产业扶持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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