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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9-29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29
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发展红十字事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会工作及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人道领域工作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6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发展同其他国家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协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7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的周,集中开展红十字博爱周活动。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作为地方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
第10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申请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享有会员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11条
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12条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本级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
第13条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红十字会应当明确承担监事会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14条
鼓励和支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建立给予指导。 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报相应层级的地方红十字会备案后,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和组成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15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参与灾后重建。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服务活动。
第17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应急救护培训设施建设,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18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激励,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服务、表彰激励,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等工作。
第19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按专业、分领域建立志愿服务体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人道救助等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协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指导学校组织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卫生健康知识、珍爱生命的宣传教育,应急救护基本技能培训,以及志愿服务等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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